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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CW 11.12.265遗嘱人死前向法院提交遗嘱正本.
保管或控制任何正本遗嘱,但不知道立遗嘱人已死亡的人, 可将遗嘱送交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盖章存档. 遗嘱人经鉴定无误后,可以撤回原遗嘱. 其他任何人, 包括遗嘱人的代理律师或监护人, 在出示正当理由后,可否在法庭命令下撤回已提交的遗嘱正本. 应要求并提交立遗嘱人死亡证明书的核证副本, 办事员将打开档案. 本条并不排除将未加盖印章的遗嘱存档,亦不改变知悉立遗嘱人死亡的人将遗嘱存档的责任.
将遗嘱交存书记的目的是为遗嘱提供一个安全的地方. 法律并不要求遗嘱须交存书记. 书记接受遗嘱以供保管,并不确保遗嘱内任何条文的有效性, 接受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增强意志的力量或效果.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前封存的文件,只有在遗嘱人确认身份后才能对外公布. 任何人, 包括遗嘱人的实际律师或监护人, 是否可在法庭命令下撤回已提交的遗嘱正本. 应要求并提交立遗嘱人死亡证明书的核证副本, 这份遗嘱可能会成为公共记录.
申请费: 每份加盖印章的遗嘱或遗嘱附录每份$20